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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3 台北市住宅補貼專案(租金補貼、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、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)
一、申請資格
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,指申請人及其配偶、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、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。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,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,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。
(一)申請租金補貼者,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:
1、中華民國國民。
2、年滿20歲。
3、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(具備其中一種即可):
(1)有配偶者。
(2)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。
(3)單身年滿40歲者。
(4)父母均已死亡,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。
4、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:
(1)均無自有住宅。
(2)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,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
照顧者,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。
5、家庭年所得及財產符合規定,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準(詳附件1)。
6、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;國民住宅承租戶、九二一震災新社區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,不
得申請租金補貼。
(二)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,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:
1、中華民國國民。
2、年滿20歲。
3、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(具備其中一種即可):
(1)有配偶者。
(2)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。
(3)單身年滿40歲者。
(4)父母均已死亡,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。
4、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:
(1)均無自有住宅。
(2)申請人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,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。
(3)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,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
照顧者,申請人須無自有住宅或於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,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。
5、家庭年所得及財產,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準(詳附件1)。
6、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。
(三)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,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:
1、中華民國國民。
2、年滿20歲。
3、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(具備其中一種即可):
(1)有配偶者。
(2)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。
(3)單身年滿40歲者。
(4)父母均已死亡,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。
4、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(1)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之住宅。
(2)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,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
照顧者,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之住宅,且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。
5、家庭年所得及財產,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基準(詳附件1)。
6、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。
二、受理申請期間
自103年7月21日起至103年8月29日止。
三、申請方式
申請人於受理期間,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,於受理截止日前,以掛號郵寄或送至本府都市發展局南門辦公室
(地址: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號10樓),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,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。
四、申請書取得方式
(一)各區公所及本府都市發展局索取。
(三)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下載(都市發展局網站左側→「網站寶箱」→「檔案下載」→「居住服務」→「103年住宅補貼申請書」)
五、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公告內容
請詳見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
六、諮詢專線
02-23212186轉0再轉1
本文參考網站:
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://www.google.com.tw/url?sa=t&rct=j&q=&esrc=s&source=web&cd=1&ved=0CB0QFjAA&url=http%3A%2F%2Fpip.moi.gov.tw%2FNet%2FB-Subsidy%2FB1.aspx&ei=lY7hU53vHcO68gWH8YCIBA&usg=AFQjCNEhQi_9q6Jv33CG9UnsUR0N8I95s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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